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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忘记续签,企业能补救吗

劳动合同到期后,

企业忘记及时续签了,

这时企业可以补救,

提出不再续签而解除劳动合同吗?

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戴某于2010年入职J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5月21日,年薪为10万元。


2015年8月25日,J公司出具通知一份,载明:合同几月前已到期。公司已多次与你联系,你一直没有同意续签,也没有来签订合同。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协议。


2016年5月5日,戴某以要求J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于戴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戴某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J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方向戴某出具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认定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8月25日,双方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据此,J公司主张终止与戴某的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系因双方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劳动关系存续的法律基础具有同一性,故因未达成续订合意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视为上述法律规定中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现J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该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戴某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应当向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 833元(10万元÷12个月×2.5)。 



分析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而形成的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一方)享有无理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双方均享有无理由的合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在现实的用工环境中,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未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而形成新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十分常见,此时双方不具有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明确合意,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的法律基础与原有劳动关系具有同一性,应当享有基于原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如果不赋予用人单位这种延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会视为违法,面临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且不及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超过一年,又面临着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后果,就会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


当然,延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有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据此,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年,双方享有无理由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自第二年起,即视为双方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不再享有劳动合同终止权。